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强化优势,突出特色,规范管理,全面提升我校重点学科建设质量和水平,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学校一项长期的根本性战略任务,是关系学校全局及长远发展的基础工程。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强化优势、突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提升科研水平,培养创新人才,推进成果转化,促进学术发展。其标志是:具有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形成特色突出的研究方向;拥有开展研究的先进技术平台;承担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有相应的标志性成果和技术;培养的人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等。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由学校统筹规划,分层次建设。根据发展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有计划地遴选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重点学科,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建设。
第五条 重点学科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重点学科。
第六条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按上级规定周期进行建设,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一般三年为一周期。
第二章 申报及遴选
第七条 重点学科申报
(一)申报原则
重点学科申报及遴选以彰显优势、突出特色、依靠专家、公平竞争为原则;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不再申报校级重点学科。
(二)申报条件
1.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校级重点学科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学科应主持有符合学科研究方向的在研国家级课题;
(2)申报学科应有2~3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各研究方向应主持有相应的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课题,并有相关学术论文支撑;
(3)申报学科应有年龄、学历、职称及学缘等结构合理的学科队伍,每个研究方向不少于5人。
(三)申报程序
1.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
院部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组织本单位相关学科进行申报,拟申报学科带头人负责申报材料的准备;拟申报学科经院部和学校两级审核通过后,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科申报材料的报送。
2.校级重点学科
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及遴选工作,并将推荐申报学科材料报送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由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
第八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
(一)遴选条件
1.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
(2)近3年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
(3)近3年在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至少6篇或SCI收录3篇本学科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遴选程序
1.根据遴选条件,由个人申报或院部推荐等形式产生学科带头人候选人;
2.院部负责对各类重点学科带头人候选人的考察、遴选和推荐,并将“院部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的学科带头人名单报送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3.院部遴选产生的学科带头人经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校—院部—学科”三级管理、以学科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院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校长任组长,负责全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设立学科建设办公室,实行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并负责预算执行的督查;
(三)制定学校和院部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
(四)组织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检查和验收工作;
(五)落实上级部门其他有关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六)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院部成立“××院部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院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及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申报的初审与推荐;
(四)组织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的年度考核和检查验收;
(五)统筹本单位重点学科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
(六)负责指导重点学科带头人科学合理编制学科经费预算及合理使用学科经费;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过程和经费合规使用进行监管,履行管理权限内的审批职责;
(七)负责建立重点学科科研试剂、科研药品、大宗低值易耗品、分析软件等采购的验收制度,对采购的真实性进行监管;
(八)落实学校其他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具体职责如下:
(一)加强重点学科内部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学科内部考核、激励等管理机制;
(二)负责凝练学科方向,引领学科发展;汇聚学科队伍,打造优秀团队;构筑学科基地,改善学科条件;加强科学研究,培养创新人才;
(三)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并协调和带领学科各学术方向进行落实;
(四)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根据重点学科建设实际合理分配和使用学科建设经费;
(五)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规范和加强采购验收环节的管理,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有效性负责;
(六)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制度与规定,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建设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整合全校资源,组建学科队伍。学科队伍由专职教师和非专职教师组成,以专职教师为主。原则上同一类别的重点学科之间,人员不能交叉;重点学科设立重点学科秘书岗位,学科秘书协助带头人对重点学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学术方向带头人和成员变动时,须经学科带头人同意,由所在院部审核通过,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期内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学科带头人的学科,由院部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必要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批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引进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并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七条 建立激励机制。学校和院部制订相应配套文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科研立项、人才引进和培养、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方面对重点学科及其成员予以倾斜和扶持。
第十八条 落实学科带头人责、权、利。学校和院部在人员聘任、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学科带头人较大的自主权;学科带头人应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和发挥各学术方向带头人的作用,广泛吸收学科成员参与学科建设重大事宜的决策和组织实施,团结带领学科成员完成建设任务;学科成员应密切配合学科带头人的工作,确保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取得良好绩效。
第十九条 建立目标责任制。学校与院部、学科签订目标任务书,学科带头人与各方向学术带头人及学科成员签订目标任务书,对周期和年度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严格档案管理。三级管理中,学校、院部和学科都要建立完整的重点学科建设档案,重要文档如申报书、规划书、建设经费及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年度考核、检查、验收等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会议,总结与交流上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安排部署本年度学科建设工作;遇有特殊建设工作任务,如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等,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学科成员参与学科建设的积极性。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投入、学校投入和院部投入。
(一)上级投入
上级部门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全部用于相应重点学科。由院部组织本单位重点学科按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并统一提交至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经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划拨至相应重点学科账户。
(二)学校投入
学校投入的建设经费,主要资助上级部门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及学校亟需发展的重点学科,其他重点学科的经费以院部投入为主。院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制定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年度预算,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院部预算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划拨至相应学科账户。
(三)院部投入
凡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院部均应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并纳入院部年度经费预算。其中,申报立项单位在附属医院的重点学科所需建设经费以附属医院投入为主,且不少于建设单位在校本部的同类重点学科投入;立项建设的校级重点学科,附属医院匹配经费应不低于学校投入建设经费的2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财务状况设立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属于院部和学科层面的专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组织院部申报,通过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论证后立项使用;属于学校层面的专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学校、院部和重点学科均应建立学科经费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建设经费,使用明细要记录在案备查。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遵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一)上级划拨经费
建设经费根据上级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
(二)学校投入经费
1.学科支出范围
(1)购置本学科开展科学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2)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必需的材料印刷费;
(3)学科成员参加学术交流、培训、围绕研究方向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教材/专著、授权专利、发行视频录像等费用;
(4)重点学科邀请专家讲座、论证、咨询等劳务费用;
(5)适度的科研创新费用(不超过年度建设经费的10%);
(6)属专项经费者,专项使用;
(7)学科建设所需的其他合理开支。
2.学校支出范围
(1)重点学科的申报、检查和验收等;
(2)组织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及学科管理人员等参加国内外交流培训;
(3)开展重点学科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4)邀请专家讲座、论证、咨询等劳务费用;
(5)学科建设所需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一)学科支出的审批
1.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由方向带头人、方向所在院
部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签批;
2.其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由重点学科带头人和二级院部负责人共同签批,学科带头人与院部负责人为同一人时由院部另一负责人签批;
3.购置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经费,按照校计财处和国资处的有关规定执行签批手续;
4.学科单笔支出超出5万元(含5万元)的,须经学科建设办公室业务科审核后,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和主管学科建设校领导加签。其他特殊情况参照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5.以上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是针对上级部门和学校投入的建设经费,院部投入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院部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二)学校支出的审批
学校层面专项经费的使用,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签批;支出金额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须经主管学科建设校领导加签。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学科建设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会同计财处、审计处和国资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院部重点学科建设绩效、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审定院部下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对违反规定的学科,可暂停其专项经费的拨付及使用,并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0月底对各重点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由学校投入的经费超过20%尚未支付者,根据各学科建设进展,统筹调配使用;上级部门投入的年度建设经费未按预算进度执行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期满,学校计财处、审计处要择时对各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和审计,并将有关结果通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分院部和重点学科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方式
(一)院部考核
学校根据院部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院部进行考核。每年12月底完成。
(二)重点学科考核
1.年度考核 由重点学科所在院部组织进行。各重点学科带头人根据学校的要求,提交重点学科年度总结报告,汇报履行岗位职责、重点学科年度建设发展和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院部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重点学科考核结果的汇总及初审,考核结果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2.期中、期满考核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以上级部门对重点学科建设期中、期满考核结果为考核依据。省部级以下重点学科考核由所在院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一)年度考核
院部和重点学科年度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院部和学科下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划拨的参考依据。
(二)期中、期满考核
上级立项的重点学科,其期中、期满考核参照有关文件执行,由校学科办负责组织。
校级重点学科期中考核由学科所在院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校学科办备案;期满考核由校学科办组织相关院部和学科进行,期满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于建设期满考核优秀的重点学科,学校以资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奖励。上级部门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其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校级重点学科,其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新一轮重点学科建设的遴选。相关院部有重点学科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者,院部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第三十四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及成员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所在院部审议、签章后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复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重点学科建设实际和考核评估实践,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的方式、指标及权重等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文件《河南中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院政字[2016]1号)同时废止。